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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平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准则初探
一、概念厘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往往极具新闻价值。通常来说,新闻价值的认定有两方面的依据:一是新闻事实本身具有报道的价值;二是接受主体对新闻事实所产生的关注程度和认识判断②。很明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疫情,有损公众健康,本身具备报道的价值。其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除了疫情本身,相应的防疫措施等也具有极高的关注度。
从特点来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当事件发生时,民众有权知道发生了什么,政府采取了哪些措施,又该如何预防。一切与此事件相关的信息,都是民众关注的焦点。这也就决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首先要及时。其次,对于民众来说,既需要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真实情况,同时,他们对这一事件的接受有一个度的问题。因此,在进行新闻报道的时候,要注意把握一定的尺度。
总体而言,媒体在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履行好环境监测功能,在承担社会环境瞭望者功能的同时,尽量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社会的冲击力,使新闻报道达到最佳的传播效果。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存在的问题
1. 转载成风,信源不明
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兴起,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但负面影响也随之而来。信息转载成风、信源不明,就是负面影响之一。在近些年发生的多起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中,记者在没有对新闻进行核实、消息源并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了抢时间、夺眼球,随意转载、引用信息来源不明的网络消息的例子,可谓层出不穷。
比如,2013年4月,包头市就查出了7起通过互联网散布虚假H7N9禽流感疫情的案件。同年,海南省也查出了一起散布1570头牛感染炭疽杆菌的虚假疫情案件。
显然,未经核实、信源不明确、采访不深入的新闻在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都存在缺陷。如果再被其他媒体转载、评论,将产生更广泛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实终将浮出水面,届时媒体又不得不更正报道。如果这类事件多次发生,必然会影响媒体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
2. 谣言四起,引发恐慌
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突发性,最初在事实尚未明了的情况下,各种小道消息往往不胫而走,甚至产生谣言。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社交媒体、新媒体的发展,民众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夹杂着一些谣言④。尤其当公共卫生事件刚发生时,政府部门尚在收集或处理信息中,谣言很容易先于权威信息得到传播与扩散。这个时候,尤其需要主流媒体深入调查、客观公正地报道,以消除公众的恐慌情绪。
以山东“毒疫苗”事件为例,2016年3月18日,一篇题为《数亿疫苗未经冷藏流入18省份,或影响人命,山东广发协查函》的假新闻在网络上引发热议,一时间点击率与转发量高达400多万次,各种“因疫苗致人死亡”的谣言四起,引起民众恐慌。事后,经政府部门与主流媒体揭示真相与辟谣,才稳定了人心。原来这次所谓的“疫苗”事件,是一次炒作旧闻的事件,使用未冷藏的疫苗的犯罪嫌疑人早在2015年4月28日已被逮捕归案。同时,从科学角度讲,未经冷藏的疫苗,只是“失效”,不存在“有毒”问题与“致人死亡”的后果。
当今社会处于信息时代,新媒体的蓬勃发展,使舆论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各种声音的出现增加了公众获得信息的渠道,却也为虚假信息的传播创造了条件,从而对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提出了挑战。如果不经证实的信息是虚假信息,甚至是别有用心者恶意编造的谣言,通过新闻媒体在社会上传播,必将引发公众的恐慌情绪,造成社会不稳定。因此,新闻媒体必须承担对信息进行核实、查证的责任,做好去伪存真的工作。
3. 爆料不当,侵犯隐私
“隐私权”在法律上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⑤。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涉及的具体当事人,新闻媒体将其隐私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下,不可避免地会扰乱个人的生活安宁,侵犯个人隐私。一些媒体为了增强新闻效果,甚至对报道涉及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深度挖掘,这样很容易对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困扰。
比如,浙江某媒体对该省首例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确诊患者的报道就“非常详尽”,包括患者在病房里吃了什么、干了什么等都见诸报端,甚至还在报道中透露其母亲的工作单位,对患者及其家人的生活造成困扰。再比如,广州首例输入性甲型H1N1流感确诊患者杨先生就曾向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投诉,说因自己及家人的隐私被媒体过度报道而倍感焦虑。
其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中所体现的矛盾冲突,本质上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新闻自由和社会公众知情权与代表私人利益的被报道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之间的冲突。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新闻报道在助益于防治工作的同时,也要特别注意对相关当事人的隐私保护。
4. 从业人员,专业欠缺
公共卫生事件报道,不同于一般的报道,专业性较强,因此,对记者的要求也较高。然而,反观当前从事公共卫生事件报道的新闻记者,素质参差不齐。如果记者本身不具备公共卫生或医学背景,在实践中又不注意积累相关知识,在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专业科学知识上的捉襟见肘,将对报道产生负面影响。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应遵循的准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社会事件,在报道此类事件时,新闻媒体应该更加慎重、理性,严格按照新闻传播的专业要求和对社会负责的态度进行报道。具体来说,应当遵循以下准则:深入调查,客观报道;遏制谣言,引导舆论;加强沟通,权威发布;信息筛选,保护隐私;以及培养人才,提高素养等。
1. 深入调查,客观报道
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性。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媒体必须追求真实性,记者要亲临事件的第一现场,通过全面、深入、多角度的采访,努力获取第一手资讯,力求全面、真实地传递信息。这既是新闻媒体的责任,也是社会道义的内在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大、传播范围广,因此,新闻媒体在对这类事件进行报道时,必须谨慎认真、客观实际,确保新闻的客观真实性,努力做到事件的公开与透明。
真实客观的报道,不仅可以帮助公众了解事态发展,而且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采集。其实,新闻媒体也是政府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新闻媒体有责任将真实的信息,乃至公众的反应,及时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以便政府部署工作,为其进一步采取应对措施提供参考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媒体应尽的社会职能和重要作用。
2. 遏制谣言,引导舆论
舆论导向是指新闻媒体依据一定的政策思想,运用新闻手段引导社会舆论,影响人们的意识和行为的传播活动⑦。在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主流媒体应当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发挥自身的影响力和权威性。作为信息的传播者,新闻媒体肩负着上传下达的社会责任,因此,要及时传达政府的决策信息,正确引导社会大众舆论,防止公众被不正确的信息误导。
任何突发事件都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公共卫生事件也是如此。媒体要以最快的速度提供最准确的动态信息,让公众尽快了解事件的真相,满足其迫切的信息需求,这样既有利于防止公众的恐慌和焦虑情绪,又有利于制止谣言扩散。当然,报道的同时必须慎之又慎,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对于性质已初步认定、事实清楚的部分,新闻媒体应当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发布第一手资讯,把握先机,赢得主动,以取得最佳的传播效果。如果对事件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损伤等情况一时难以搞清楚的,也应如实报道,让民众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切不可欺骗、瞒报。
3. 加强沟通,权威发布
政府的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是媒体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的依据和主要信息源。2006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就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随着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公布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同时,新闻媒体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有了法律依据。因此,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在政府的信息公开和媒体的报道上,都有了法律的保障。在此基础上,构建媒体和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在信息传播、危机处理等方面建立协同联动体系,显得十分必要。
以2003年春的“非典”报道为例,初期由于权威信息的缺位,主流媒体的失语,导致公众不能及时了解疫情进展,社会上谣言盛行,给民众带来了恐慌,也给疫情的防治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后来,随着政府及时公开信息,以《人民日报》为首的主流媒体快速介入,不仅每日通报病例,还从不同的角度对“非典”进行报道,使信息变得公开透明。对于近三年H7N9疫情的处理,政府和主流媒体就更有进步。在疫情爆发初期,政府就努力做到了信息公开透明,逐日发布最新资讯,主流媒体予以跟踪报道。针对公众关心的疫情是否会北上等疑惑,政府部门及时发布信息,主流媒体及时予以报道,在消除公众疑惑的同时,也打赢了信息战,有助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其实,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众最关心的是:政府如何应对?采取了哪些措施?政府也希望了解公众的态度,希望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因此,在日常工作中,相关政府机构可以与媒体保持经常性沟通,建立起相互信任的社会连带关系和协同机制。这样的话,当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媒体可以在第一时间获知相关信息,从而进行更加准确、客观的报道。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的建立,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和信息的采集提供了制度保障。
4. 信息筛选,保护隐私
基于新闻自由和公众知情权的考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报道实属必要,但也不能给相关当事人造成过度的负担。在报道时,要特别注意对当事人的隐私保护,其核心要义在于“度”的把握。
“度”的把握,关键在于信息的筛选,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是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爆发、防治等有关的信息。通常来说,媒体介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旨在保障疫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报道所涉及的信息也应该以此为限。比如,当事人被疫情所感染的情况、治疗情况、隔离情况以及高度疑似患者的行踪等,这些都属于可公开的信息。其他信息,诸如当事人的生活状况、工作状况、家庭情况等,如果与疫情爆发没有直接关联,应当予以保护。
此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中,还要注意维护患者重返社会的权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一旦涉及隐私权的侵犯,极易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受到社会歧视,甚至造成痊愈后继续被“隔离”的不当后果。其实,疫情的患者同时也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受害者,因此需要高度关注其重返社会的问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中,应当隐去包括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等足以识别患者身份的个人信息。
5. 培养人才,提高素养
由于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专业性非常强,因此,要提高新闻媒体和记者的专业素养,除了强化新闻传播业务基本功训练,做好采访调查、新闻核实、信源确认等核心环节外,负责报道的记者还应该具有更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对于记者本身而言,要加强公共卫生领域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积累,努力使自己成为专家型记者。
对于媒体机构而言,在选人、育人、用人等各个环节,应当重视记者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培养专业素养强、对公共卫生感兴趣的记者从事这一领域的新闻报道。同时,媒体机构还应该对从事公共卫生报道的记者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可以聘请国内外公共卫生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资深记者以授课、讨论、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提高记者的专业知识水平。
四、结语
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工具,必须积极应对,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在报道此类事件时,新闻媒体不能为了新闻而炒作新闻,而是要站在公义的角度,进行真实客观的报道。首先,记者要深入现场,实地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其次,新闻媒体要及时传递客观真实的信息,引导社会舆论,遏制谣言扩散。再次,新闻媒体要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最后,新闻媒体在信息发布时,要有所筛选,注意保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当事人的隐私,为其重返社会消除阻力。当然,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新闻媒体机构要注意培养和提高该领域记者的专业素养,相应地,从事公共卫生领域报道的记者,自身也要注意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积累,努力成为专家型记者。
(作者供职于上海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
注释:
【1】张自力:《针对性、主动性、专业性——谈谈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道策略》,载于《新闻三昧》,2005年9月
【2】姚里军:《中西新闻写作比较》,第39-40页,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年版
【3】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新华社,2017年1月22日
【4】罗嘉:《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传播的对策分析》,载于《新闻研究导刊》,2015年6月
【5】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5页,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6】黄忠、王珑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8月
【7】《大辞海》文化新闻出版卷,有关新闻传播的条目,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12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