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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观察】当我们谈论“节目模式”时,我们究竟在谈论什么
前有《中国达人秀》节目模式引进后的火爆成功,现有《中国好声音》的节目模式版权纠纷,今后我们还要将中国原创节目模式输出海外。当我们在谈论“节目模式”时,我们究竟在谈论什么?
2017年11月底,由广电总局、上海广播电视台共同主办的“iFORMATS模式大师精品班”请来了The Wit公司的创始人Virginia Mouseler和联合创始人Bertrand Villegas为国内同行梳理国际通行的“节目模式”概念。这其实是一次对“节目模式”基础认知的完整建立。
“模式”究竟是什么?
如今,不管是电视从业人员还是综艺节目的普通观众,对于“模式”应该都不会陌生,大家在网上谈论模式的细节,也成为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情。要知道,在国内的综艺市场,有着大量或引进或借鉴的节目,让粉丝随便脱口而出几个欧美模式的名字,想必也不是什么难事。比如《中国好声音》是引进荷兰Talpa公司的模式《The Voice》;《奔跑吧兄弟》引进的是韩国SBS的模式《Running Man》;《全员加速中》是引进日本富士电视台的模式《全员逃走中》;《中国正在听》是引进以色列Keshet公司的模式《Rising Star》,等等。
那究竟什么是模式?一般来讲,“模式”是指我们在电视上看到的已经播出的节目模式,不仅包括那些被设计出来的节目,还包括已做好计划而没有播出的节目。也有人简单地说,“模式”就是由国外的电视节目改编而来的节目。还有一种更直接的说法,认为只要改变原创节目的语言并将其带给其他国家的观众,原创节目就变成了“模式”。
但是,如果我们将“模式”商品化,从商业价值层面去解释,“模式”又有更丰富的含义。在这里我们通常认为,“模式”并不单指节目的形式和理念,模式还意味着设计理念、执行理念、销售经验、审查结果、在一个或多个市场上获得的成功等。实际上,是一个“模式包”的概念,是一个相对完善的内容服务系统。随着一个个原创节目被“模式化”,并出口到其他国家,一旦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商业价值,那么,这才能算得上是一个“模式”。比如2010年东方卫视引进并制作的《中国达人秀》这个经典模式,就一直被认为是“迄今为止中国购买海外节目模式并制作完成得最成功的个案”。、
我个人更愿意把节目模式分成这样两大类:人才驱动型模式和概念驱动型模式。所谓人才驱动型模式,多指该模式的核心卖点和看点是在于参与节目的嘉宾或主持人,他们是节目的灵魂。比如韩国的《Running Man》和《无限挑战》,英国的《Top Gear》这样的节目,就是主要依靠MC们的配合和整体表现。而所谓概念驱动型模式,多指演播室内的游戏类和娱乐类综艺模式,这类节目具有众多需要标准化的制作流程、道具设计和规则制定,是公认模式化很高的一类节目。
此外,配合模式的销售与发行,都有配套的模式宝典,对于上述两类模式来说,显然前者在宝典层面会弱很多,因为MC无法直接复制,模式的精髓就很难被完整体现。而后者依托于标准化的制作,通过模式宝典,让模式的精髓能够比较容易复制到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比如《谁想成为百万富翁》、《厨艺大师》和《好声音》,就因为是概念驱动,使其成为各自当时的全球热门模式。
据TheWit公司2017年11月的数据显示,目前全球原创模式最多的国家排名分别是:英国、美国、荷兰、以色列、法国、日本、北欧(瑞典、挪威和丹麦)。而最成功的模式类型分别是:娱乐类模式、游戏类模式、虚构类模式、剧本类模式和谈话类模式。
怎样算是模式抄袭?
说实话,对于模式抄袭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标准与解释,而实际上,很多模式的创意其实都是一边引进一边学习,一边借鉴一边创新。在全球范围内,有关模式的抄袭官司也是屡见不鲜。
在过去的15年中,就发生过很多诉讼案例:
《幸存者》起诉《老大哥》,败诉。
《流行明星》起诉《流行偶像》,结果后者被迫去掉名称中的“Pop”,将名字改为Idol(即《美国偶像》)。
《美国偶像》起诉《X音素》,双方通过经济补偿在庭外解决了纠纷。
《交换夫妻》(由ZodiakRights发行)起诉《交换配偶》,后者被迫中止制作播出。
《幸存者》起诉《我是名人,让我离开这里》,败诉。
《老大哥》起诉《艺术家的房子》,胜诉。后者被迫中止制作播出。
《老大哥》起诉《玻璃屋》,败诉。
《我的厨房我做主》起诉《跳板》,败诉。
《危险了明星:高台跳水》起诉《名人四溅》,即便前者在后者的模式中列举了大约100处雷同点,诉讼依旧无效。(这两个模式也分别被引进到中国,即《中国星跳跃》和《星跳水立方》)
我们发现,所谓的模式抄袭其实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关键是基本都无法通过法律的条款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所以有外国专家表示,“模式抄袭”的定义并不存在,判断抄袭与否的决定因素是拍摄地点、拍摄内容和语境背景。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大家可以肆无忌惮地去抄袭国外,对于创意产业来说,没有人会提倡这样的做法。那么,我们该如何去保护节目模式呢?
如何保护节目模式?
要做到保护,前提是需要对该节目模式的宝典进行尽可能地完善。这是一项非常繁琐的工作,但却是模式保护最重要的工作内容。
首先,尽可能让模式宝典里添加视觉元素,因为相比文字描述,视觉元素更容易受到法律保护。比如舞美、视觉道具等,是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观众的记忆点,就像《好声音》里的红色转椅。
其次,尽可能抢占先机。如果你制作的节目已经播出,说明该模式已经在公共领域存在了;如果还没有播出,也需要在专业的数据库中进行注册,使其存在。目前FRAPA(国际模式版权保护协会)就可以完成注册并实现数据保护。注册品牌元素及互联网域名,有可能是一笔不小的开销,但是一旦有了图形商标的注册以及国际顶级域名的网站,对模式的保护又会增加不少砝码。
最后,尽早将其销售出去。这个道理很简单,拖得越晚,抄袭的时间就越充裕。要知道,只要一个模式在公开的贸易活动中有所显露,哪怕只是一个小片段,几个月后,该节目模式的理念就会以新瓶装旧酒的方式再次出现,但拥有人却是另一家公司。
如何建立起“模式化”的意识?
其实不管概念如何普及,国外市场如何繁荣,所有的经验最终都要落在我们自己的节目制作中,而且能够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模式输出,才是国内综艺市场质的飞跃。
我国的综艺起步晚,真正的发展也才五六年时间,但是在这短短的几年时间里,我们已经直接或间接地消化掉了全球上百个节目模式的资源储备。后续怎么办?只能是原创,而且只有原创,才有可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模式输出。
当然,目前国内的市场环境、制作环境、观众的口味等,都决定了我们的模式研发非常困难,一切都在高速中尝试着,或成功或失败,总之就是不给你充裕的时间。于是,大量的电视台和制作公司就只能是一档接着一档节目地埋头苦干,能够让客户满意、平台满意,就已经皆大欢喜了。但是这种非良性的消耗,很难从根本上提升国内综艺的创意水准,就更别说模式输出了。
所以尽可能地让电视从业人员建立起“模式化”的意识,哪怕只是一个小成本的节目,哪怕只是在地面频道播出,其实都有将其模式化的可能。当整个行业都有了这种意识之后,相信在模式的创意上和版权的保护上,都会有相应的配套发展。国内,由SMG创办运营的“iFORMATS中国节目模式库”也正在进行有益的探索。真心希望每一位电视同行都能够建立起这样的意识,实现原创节目的模式化。
(本文作者为自媒体“冷眼看电视”运营者,曾供职于北京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