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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媒介法治报道的双面性影响及规制探究

 

讨论大众媒介法治报道的双面性,首先要厘清几个概念。一是大众媒介。这里的大众媒介指主流媒体。麻省理工学院教授诺姆•乔姆斯基认为,主流媒体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同时对新闻报道有议程设置的作用。[1]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喻国明认为,主流媒体是以吸聚最有影响力的受众作为自己市场诉求的传媒。[2]本文的大众媒介指传播范围较广,代表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媒介。二是法治报道。本文的法治报道主要从报道内容界定,指大众媒介对新近发生的法治事实的报道,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各环节的活动以及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类法治案件等。

 

一、大众媒介重视法治报道的必然性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治进程不断加快,各种争议探讨以及知识普及迫切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展开,而大众媒介对社会动态有着守望者的敏锐,二者互相契合,一方面大众媒介法治报道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法治的恢复与建设逐步发展起来的,另一方面也是大众媒介自身“拓展表现领域、干预社会生活的必然结果”。[3]

1.大众媒介法治报道是普法教育的需要

法国新闻学者贝尔纳•瓦耶曾说:“真正的教育离不开新闻(媒介)。因为大众传播工具是一种扩大器,可以使教育者的作用超越一般传播的对象。” [4]法律知识是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但因其具有专业、晦涩的特点,天然与“普法”对象——社会公民简单明了的需求背道而驰。而大众媒介可用法治新闻、法治专题等多种传播形态,从叙事结构入手,将法理思辨融入到具体事件或案例中,激发受众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和辨别。可以说,大众媒介法治报道于无形中将普法教育触及了普通百姓。

2.大众媒介法治报道是司法公开的需要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近些年,大众媒介或开办“法治”栏目,或开设“法治”专业频道,对法治报道的重视被提升到了新高度。司法机关在与媒体的互动中也逐步认识到,通过报纸报道、电视转播、网络直播等方式将部分司法活动予以公开,让媒介参与司法全过程,使案件处理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不仅扩展了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也有助于提升司法机关公开、公正的形象。同时,像庭审直播这种全程化体现司法活动的栏目,更是给广大受众带来了全面的视觉冲击和思想碰撞,能让受众更加直观地了解司法程序,思辨法律问题。

3.大众媒介法治报道是司法监督的需要

我国的监督体制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权力监督权力的体制内监督,一种是权利制约权力的体制外监督。公共权力体制的监督之外,还需要创建大众媒介监督这一体制外的监督模式。在一定意义上说,体制外的监督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人民权利的终极捍卫者,因而在其运作的过程中,接受媒介舆论监督是必须的,也是为了防止最后一道防线崩溃。

 

二、大众媒介法治报道的社会功能

大众媒介法治报道的社会功能,是指大众媒介通过法治报道对社会和公民所起的作用和效能。美国学者拉斯韦尔概括出了传播活动的三大功能——环境监测、社会协调和社会遗产传承。法治报道作为大众传播的子集,在体现三大功能的框架内,表现出鲜明的双面影响。

(一)大众媒介法治报道的积极属性

1.有利于司法掌握话语权

话语权是源自西方后现代主义理论的学术术语。该理论认为,“话语”一旦形成,便拥有了自己的意义世界。“话语”所具有的强制性和排他性的影响力即“话语权”,“话语权”的作用力则构成了话语的外在系统。[5]对于普通受众而言,特别是遇到重大法治事件时,他们希望听到大众媒体真实、权威、准确的消息,并以此为判断,构建心中的是非。相反,如果大众媒介此时缺位,任由真相缺失,谣言就会四起。谣言对社会对公民的巨大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普利策曾言:“新闻记者,就是那个点亮火把、照亮真实的人。”发生在2021年5月的成都某中学学生跳楼身亡事件,因官方未能及时有效发布信息,让事件一度向不好的舆论方向发酵。但值得肯定的是,在最开始事件不明了的情况下,媒介没有急于发表评论,而是客观阐明了事实。之所以会发酵,源于新闻五要素(5W)中原因“Why”的缺失。特别是当事人家长所提出的:为何学生坠亡两小时后学校才通知家长?为什么学校提供的视频重要画面缺失?针对诸如此类的一些问题,官方一直回避和淡化处理,让事情愈演愈烈。所幸,央视及时做出了“学生坠亡引质疑,亟待更多回应”的发声,在警方发布最终调查结果后,又对此事作了全面的跟进报道,从新闻学专业角度对公众之前的质疑做了客观、详尽的回应。央视作为大众媒介的排头兵,扮演了“照亮真实的人”的角色,最终也“照亮了真实”,让本次法治事件引起的各种谣言不攻自破。可见,大众媒体的及时介入,可以有效地遏制谣言的生成与传播,有助于司法掌握话语权,形成“意见领袖”,引导舆论态势。

2.有助于增加司法透明度

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早在18世纪就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近年来,我国在不断推进司法透明。1998年,作为落实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一项举措,北京市一中院向社会公开承诺:“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只要凭有效证件就可旁听任何一件公开审理的案件。”[6]这被称为“中国法院的大门第一次向普通社会公众敞开”。同年7月,中央电视台对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一起电影著作权案进行了直播,这在全国尚属首次。此后,各媒体迅速跟进,以各种形式对各类案件进行不同程度的公开报道。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1条指出,“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庭审实况。”这从制度方面为实现“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的目标进一步搭建了阶梯。

在这一过程中,大众媒介发挥了积极作用,从中央到地方,各法治专业化频道和栏目不断发展壮大,对各类社会热点法治事件进行了常规公开报道,法院系统也开始依托各种媒介渠道,为司法透明添砖加瓦。据2018年的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各级法院仅依托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直播案件庭审已超过200万场,网站总访问量超过130亿次。单日最高庭审直播超过1.3万场,单场庭审最高观看量达3363万人次。[7]这些数字背后,是大众媒介对法律知识传播的点滴努力。

3.有助于促进司法监督

从传播学角度,媒体舆论监督是一项社会的基本权利,被誉为“第四种权力”。它在社会的行政、立法、司法体系之外,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公共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协调社会机能,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司法审判中的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

(二)大众媒介对法治案件报道的失范解构

传播学家麦克卢汉认为,拥有绝对力量的是媒介本身而不是媒介的内容,因为“媒介是塑造和控制人类交往行动的规模和形式”。[8]简言之,受众对外界的认知大多来源于媒介,人们对媒介的依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媒介的权威形式。但在司法史上,不乏一些重大案件的审理,因为媒介所承载的汹涌民意而使司法机关作出了屈从于非理性民意的判决,导致了大众媒介法治报道的失范。

1.容易侵犯名誉权

名誉是指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9]从传播学的范畴来讲,新闻作为一种媒介形式,有授予、提升个体或团体地位的功能,但也可能给被报道者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近年来,被报道对象因为名誉权被侵犯而将媒体诉诸法院的案例时有发生。2015年,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和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将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和上海经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起因是,《每日经济新闻》2013年2月26日发表了《360黑匣子之谜一一奇虎360“癌性”基因大揭秘》主题报道,称360安全卫士、安全浏览器软件植入非法程序,通过后门机制和360云端,侵犯用户的隐私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文章还称,360是网络里的毒瘤,此瘤不除,不仅中国互联网社会永无安宁之日,整个中国都永无安宁之日。该报并在后续系列报道中,称360浏览器的后门机制绑架用户,违背互联网秩序和良知,对整个社会产生“癌性浸润”。上述报道刊发后,先后被新浪网、搜狐网、中青在线网等媒体转载。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闻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当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时违背了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致使新闻报道对事实的描述和评价发生严重偏颇时,对法人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往往比同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损害更为严重。涉案报道使用了“癌性基因”、“肆无忌惮地破坏”、“癌性浸润”等带有明显贬义的词语,并将360比作“监控业主夫妇房事”的“K保安公司”,通篇体现了其批判性立场,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和尖锐的攻击性,已经明显超出了新闻媒体在从事正常的批判性报道时应把握的限度,构成名誉侵权。法院最终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销售当期报纸,在《每日经济新闻》报纸第一版及每经网首页等显著位置向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持续90日,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2.容易形成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也称“新闻审判”,是指通过新闻报道产生的舆论压力,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干预审判的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教师王军认为:“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10]

2000年7月,原沈阳市嘉阳集团董事长刘涌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逮捕。但在案件未判决时,就有媒体称刘涌为“黑帮老大”,将其描述成一个不折不扣的大恶魔。2002年4月,法院一审判处刘涌死刑。刘涌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8月,二审法院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媒体随即对改判死缓提出质疑。上海《外滩画报》刊登的文章《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写道:“如果罪孽深重的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这种明显过于偏激的话语,已经进入媒介审判角色,并激化了民众的愤怒情绪。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首开提审先河,公开审理此案,并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完结后,社会掀起了关于“媒介审判”的大讨论。此后,随着法治和新闻实务的不断进步,如此直白的媒介审判逐渐淡去,取而代之的是更加隐秘的媒介审判方式。

2009年5月,沈阳商贩夏俊峰与几名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刀具致两名城管人员死亡。从夏俊峰被逮捕到接受审判的过程中,媒体都发表了大量报道,虽然“公审式”语言基本杜绝,但不乏大量煽情渲染的语言,如《南方都市报》2011年5月发表了文章《沈阳刺死城管案,一个弱女子如何拯救夏俊峰》,很容易让人对夏俊峰一家的同情之心加码。此外,在法院宣判夏俊峰死刑后,媒介虽然没有对案件量刑做出直接评论,却发表了诸如“呼吁减轻刑罚”“关于是否是正当防卫杀人”等报道,隐晦地为夏俊峰“抱不平”。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参加湖南代表团审议“两高”报告会,提到沈阳夏俊峰案时,强调了公正司法的重要性。他说:“因为夏俊峰是摊贩,对方是城管,大家对城管有偏见,所以有些人,甚至有些大V就鼓动说这人不能杀。”“但是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就好像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掉了,如果这样也是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11]

3.容易进行新闻炒作

新闻炒作是大众媒介一种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新闻传播者在报道新闻的过程中,为获取直接或间接的商业利益,引导和强化部分新闻要素,有意忽略新闻的其他要素,以吸引受众注意,这种行为即炒作新闻。[12]具体到法治报道,是指大众媒体对某一法治事件进行高密度的、反复的报道,甚至是进行夸张和煽情的报道,有悖真实客观原则,给公众及司法机关带来某些困扰。

2020年4月9日,《南风窗》发表《涉嫌性侵未成年女儿三年,揭开这位总裁父亲的“画皮”》,该报道称,48岁的跨国企业高管、上市通讯设备公司独董、知名海归法务专家鲍某某以收养为名,从“养女”韩某14岁时就对其持续多年性侵。不过,《南风窗》的报道并未采访另一方当事人鲍某,以及受理案件的当地派出所、检察院或提供检查的医院等第三方。文中存在多处主观性表述,引爆了舆论热点,从大众媒体到网络自媒体随后纷纷加入声讨。不过,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导组同年9月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女方并非未成年人,真实年龄是22周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性侵犯罪。鲍某某最终因违反律师职业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被取消律师资格证和驱逐出境。某种程度上,正是因为媒体的炒作,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设置话题,直接定性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让本案陷入舆论漩涡,又不断反转,造成国家财产、司法资源、行政资源的大量浪费,以及公众对政府和公安机关公信力的质疑,也让媒体公信力遭受践踏。

 

三、大众媒介与司法关系重建

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现代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要素。就终极价值追求和目标实现而言,媒介监督与司法独立是一致的,即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但二者也存在天然矛盾,司法独立要求与社会保持适度的距离,不受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媒介监督则指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和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进行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唯有平衡好二者的关系,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新闻监督的价值,保证司法活动的公正。

1.坚持客观原则,避免有罪推定

真实客观是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以案件或法条为主要内容的法治报道更要信守真实客观的信条。贝尔纳•瓦耶纳在《当代新闻学》中指出,对于新闻的写作者来说,“客观性就是不断地努力摆脱自我,寻求他人,宁肯坚定不移地尊重事实,决不随心所欲地屈从人意。”然而,随着审判公开的深入,媒介在法治报道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先行审判”的现象。一审判决上诉期未过,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诸如“逃犯”“恶棍”“歹徒”“恶行”等有罪推定的惯用词语便见诸媒体,抑或在文末和评论里直言“其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虽然现在的媒体从业者已尽可能规避这种报道语言,“涉嫌”等字眼成为法治报道中的高频词,显得客观中立,但实则在报道中却以“猎奇”“揭秘”为暗线,对凶杀、色情过程描写过于详尽,对新型、高科技的作案过程讲述过于周到,这种侵犯个人隐私或公布罪状方式的法治报道,无异于在判决生效前宣布了“嫌疑人”的有罪性。

法治报道应树立“无罪推定”的法律意识,媒介报道的重点应当从警方、检察院转移到法院,对案件相关的深度报道、解析性报道应该放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以后。媒介在法院判决前,对有关司法机关所公布的事实和结论只能采取辨析、中立的立场。

2.坚持严肃原则,慎报大案要案

司法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一直是社会公众的关注热点,也是大众媒介追逐的报道对象。由于大案要案本身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媒介进行报道时,一定要坚持严肃原则,不能为了吸引公众眼球而抢先作出定性报道。而大众媒介要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不超越边界,与司法机关同步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展现在公众面前。

2017年3月23日,一篇《刺死辱母者》的报道经各大媒体转载,引发社会各界关注。一时间,网络上出现了各种声音。大众媒介在此过程中坚持严肃原则,积极从法理角度引导公众思考。于欢案二审开庭当天,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全程直播庭审过程,让广大网民身临其境地观看庭审。大众媒介也跟着司法程序的节奏,予以谨慎客观的报道。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该案的前因后果和事实真相逐渐呈现在公众面前,有些细节第一次为公众知悉,此前各种缺乏凭据的猜测得以平息,网评也趋向冷静、客观和理性。该案正是由于司法公开意识和媒体边界意识的相互作用,使公众第一时间知晓案件的本来面貌,让真相跑在了谣言前面,掌握了主动权。

此外,在大案要案的报道中要注意分寸,避免将一些特别残忍、恐怖、血腥、淫秽的细节和盘托出,以免对公众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引起其他潜在犯罪分子效仿。新闻出版总署主管的《传媒》杂志第4期刊发卷首语认为:“媒体对校园血案的及时报道本没有错,但客观上对作案细节的逼真描述,虽然满足了人民的知情权,但某种意义上等于同时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可能让极个别具有反社会人格的人深受‘启发’,进而模仿并疯狂报复社会。”

3.坚持专业原则,规范法言法语

在法院每年审理的成千上万个案件中,被媒体报道的案件屈指可数,但是,这些被报道案件常常引发舆情,社会影响大,法治意义深远。法治报道有别一般的新闻报道,它属于专业类报道,需要记者既有新闻学方面的知识,也要有对法学概念的基本理解,才能更好地把握案件背后蕴含的法理本质,向受众传递有效、有用的信息。

首先要让法治报道焦点回归法律本身。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也不同于新闻事实,媒介报道案件的主题必须将其中涉及的“法治”价值观、法律判断标准告知受众。其次,报道语言要符合法律专业用语规范。《人民日报》华东版“下周争鸣”栏目曾发表短文,就“少年犯免诉制度合理吗”这一标题展开讨论。这简简单单的10个字就有两处错误,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说成“少年犯”,将“不起诉制度”说成“免诉制度”,均以日常用语代替了法律用语。这样做不仅模糊了法律概念,还大大削弱了大众媒介的普法功能,容易误导受众,造成以讹传讹的后果。一些不规范标题更是容易造成对法律内涵的误解。如,“闫某某、王某某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简化成“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被转换成“老太太摆摊打气球被判三年”。这两个标题表面上是法律专业术语的缺失,实则是将当事人的行为目的与违法行为混为一谈,让原本严肃的法律问题变得荒诞不经。

 

结论

法治认同的普遍缺失是当下我国法治建设的短板。大众媒介提供了信息传递和观点交流的场域,有利于将法治意识植入社会活动主体的主观认知中。只要大众媒介能够减少甚至规避媒介审判、侵犯名誉、新闻炒作等消极影响,以严肃、谨慎、专业的原则,积极构建法治认同,唤起公民意识,凸显法治价值,就能与司法公正建立良好的互动促进关系,从而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本文作者为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

 

 

参考来源

【1】    樊凡:《中西新闻比较论纲》,新华出版社,1999

【2】    喻国明,韩运荣.舆论学原理、方法与应用[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

【3】    胡智峰、尹力:《电视法制节目特质、创作与开放》,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第175页

【4】    张国良:《新闻媒介与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5】    陈堂发:《媒介话语权解析》,新华出版社,2007年11月第一版,第1页

【6】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8/06/id/309199.shtml深化公开审判提高司法水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推出新举措进一步完善公开审判工作

【7】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18341377030019668&wfr=spider&for=pc最高法:法院应主动公开重大案件审判情况

【8】    [加]埃里克·麦克卢汉,弗兰克·秦格龙.麦克卢汉精粹[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409-410.

【9】陈绚:《新闻道德与法规》,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2月第一版第274页

【10】陈绚:《新闻道德与法规》,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2月第一版第282页

【11】https://news.qq.com/a/20140312/001914.htm周强谈夏俊峰案:如果这是正当防卫会天下大乱

【12】陈力丹:《新闻不能被炒作》,社会科学报,第1228期第6版,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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