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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要求:

1.论文符合本刊宗旨与学术规范,具备较新的学术观点,使用较新的文献资料。评论性文章观点鲜明,语言生动,分析深刻,能够及时反映、探讨学界及业界的热点问题。 

2.所投稿件为作者本人 撰写并未曾在其他刊物公开发表过。    

3.稿件一律用电子邮件附件形式发送到电子邮箱:guangdianyanjiu@yeah.net    

4.附件请用Word文件,并注明文件名及作者名。   

5.稿件篇幅:论文原则上以6000字以内为宜;评论文章控制在1500字左右。    

6.稿件应注明作者的真实姓名、职称(职务或学位)及工作单位、详细通讯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手机最佳)和电子邮箱。

 

来稿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1.请勿一稿多投,也不要重复投稿。

2.收到稿件后,本刊编辑部认为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但仍需修改的,会主动与作者联系。投稿后3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本编辑部处理意见的,可自行对稿件另作处理。

3.因经费有限,编辑部对特约稿件支付超标稿酬,一般稿件只能略付薄酬。  

 

文章格式有什么讲究?

1.标题。主题用1号黑体;副题用3号宋体。居中。    

2.作者姓名,用四号楷体,右对齐。

3.文本提要,小四号楷体,200字以内;关键词,小四号楷体,3-5个。    

4.正文,用5号宋体。1级小标题用小4号幼圆体,居中;2级小标题用5号黑体,左对齐并缩进两个汉字;3级小标题用5号楷体,左对齐并缩进两个汉字。

5.鉴于本刊区别于其他学刊图文特色 建议作者供稿时提供文章相关图片及作者照片,并确保图像精度。

6.文末标出作者单位及职称(或学位、职务),若有多个作者,用分号隔开;

7.注释一律采用尾注形式。注释二字,用小5号黑体。注释条目各项顺序依次为:作者姓名、冒号、《文章标题》、逗号、《刊名》某年第几期(《书名》第几页,某年版),用小5号楷体。

8.为节约篇幅,一般采用注释形式的文章,不再单独一页设立参考文献。

交锋CLASH

   《著作权法》全新升级,将如何影响广电行业发展

 

事件聚焦:

2020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至此,自2011年启动的著作权修法工作终于落下帷幕。被誉为“十年磨一剑”的著作权法最新修正案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这是我国著作权法首次主动修法,新《著作权法》将现行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限缩为“单纯事实消息”,将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和媒体深度融合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近年来,短视频迅猛发展,但是对于其是否属于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社会各界争论不休。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体育赛事节目转播、人工智能生成物等新生事物的知识产权保护上。而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作出了调整,将现行法律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意味着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新媒体创作的H5、Flash、短视频等作品,不再被排斥在保护范围之外。此外,新《著作权法》还有不少亮点,将着力解决实践中长期存在的版权侵权赔偿数额过低、维权成本过高、侵权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等问题,为网络版权产业“挽保护强弓”;进一步明确网络游戏、赛事节目等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同时,也将对媒体中屡禁不止的“搬运”、“洗稿”等行为起到遏制侵权、净化生态等一系列积极作用……

新修《著作权法》正面回应了现行《著作权法》对广电行业保护不足的问题,是对广电版权资产管理和保护工作一次重大的升级。广电媒体身兼作品创作者、使用者、传播者三重角色,在拥有更完整的权利和更便捷的保护途径的同时,也意味着将肩负更大的责任担当。在传播技术日新月异的大环境下,广电人应如何加强版权资产管理和保护意识,进一步激发网络版权产业的创作热情,这个议题值得深思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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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晓宏

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

观点一:从立法源头解决新闻媒体维权难题

以前对于时事新闻作品的著作权是有争议的,有些网络平台把传统媒体报道拿过来,认为可以不用征得许可就“合理使用”,而且不支付报酬。

虽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在执行中强调,构成作品的时事新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毕竟在立法环节上存在瑕疵和缺陷,在实践中很容易被误解,使新闻媒体面临维权难题。这次从立法环节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将有利于加强对新闻作品版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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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波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观点二:大幅提升法定赔偿额度 威慑潜在的侵权盗版行为

社会各界对著作权侵权赔偿低、法定赔偿额30年不变和填平原则长期诟病。这次修法,不但摒弃了填平原则,明确了法定赔偿额的下限为500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提高到500万元,同时还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原则,这将对侵权盗版行为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同时,也与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步调一致,形成社会对知识产权侵权盗版的统一打击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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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文聪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观点三:“合理使用”作品留有空间 模糊地带仍需厘清

现行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作品留有空间,新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评判指引”,规定在合理使用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但在现实生活中,极有可能产生立法机关不希望出现的情况,比如向公众收取门票用于募捐的公益赈灾演出,看似以营利为目的,但又没有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那么是支持其侵权抗辩,还是不支持呢?在这次“伟大而艰辛的制度重构”之后,希望某些模糊和不足之处有待今后著作权法实践部门,通过创造性解释和适用来加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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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开鑫

腾讯研究院博士后

观点四:信息技术变革产生版权新客体保护需求

如何进一步明确网络游戏、直播、赛事节目等在《著作权法》上的地位,是网络版权行业长久以来的一项核心关切问题。网络直播业态发展迅速,不仅创造了灵活的社会就业方式,直播带货等新模式探索在疫情期间也发挥了极大的抗疫助农作用。但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视听、游戏、音乐等作品进行直播的行为也屡禁不止。新《著作权法》将网络直播等非交互性的在线传播行为纳入“广播权”保护范畴,并引入了更具包容性的“视听作品”概念,取代此前过度强调拍摄方式和固定形式的“电影和类电影作品”,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游戏、赛事节目构成视听作品的共识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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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红霞

知识产权诉讼知名律师

观点五:逐渐明朗却又现迷雾

广播组织者的邻接权,是本次修改讨论最多的条款之一,为广播组织者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意在解决“回看”引发的著作权问题。然而,对“回看”的定性是广播、信息网络传播还是为其他权利所控制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做此番修改将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此外,没有明确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客体,在实践中容易导致使用广播组织节目的相关主体认为其在获得信号许可的同时即获得了信号所载节目的许可,往往导致许可的混乱和侵权纠纷的发生,实践中的争议将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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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其林

广州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观点六:保护原创,形成知识就是生产力的良性循环

在互联网上,作品保护情况最能考验一个社会面对知识、面对原创的态度。在一个法制观念淡漠、不当获利普遍存在的环境中,原创的知识人步履维艰,著作的发布或出版同时也意味着盗版、侵权的开始。只有尊重开创、保护原创成为社会公约后,知识者的创造力才能够源源不断地被激发,才能够形成知识就是生产力的良性循环。将包括视听产品、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反映了社会法治观念的健全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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