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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争议案例述评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
引言
人工智能,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GAI”[1]),正以前所未有的颠覆性创新重塑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知识产权领域的诸多新挑战。除法律领域外,科技界及产业界人士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问题也非常关心,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焦虑。这些焦虑与法律界的争论存在关联。其中,最具争议的知识产权问题之一是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文化传媒领域的应用亦如火如荼,上述问题的讨论对于文化传媒产业的发展、规范以及权益维护,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上述争议问题范畴内,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最为发达的中美两国近来的案例非常具有参考意义。鉴于此,有必要对中美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争议案例作综述与评析。本文就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为核心,就相关案例总结争议问题,概述案例要点,并梳理出争议点加以评析,希望能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研究和规则的制定提供参考[2]。
一、争议问题:“结果控制论”还是“过程投入论”
运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含文字、图片、视频等,以下称“AI生成内容”或“AIGC”)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从大的范围来说,理论界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AI生成内容如果具有作品的外观,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AI生成内容如缺乏人类的独创性表达,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前一种,可以称之为客观标准,聚焦于生成内容本身是否具有独特的价值,更加关注最终的呈现结果,不过多纠结生成过程中人类具体的参与程度。后一种,可称之为主观标准,主张审查生成内容在产生过程中能否体现人类的人格因素。
作品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人类中心主义”是版权法中确定权利主体的原则之一,客观标准不考虑人的因素显然不合时宜,因此逐渐被业界摒弃。但即使是主观标准,也并不统一,有的要求人对生成内容的表达形成具有控制与决定性贡献,表现在创作意图、过程和结果的各个环节均应由人类所直接控制,可称之为“直接体现人格因素”,笔者将之称为“结果控制论”。有的则主张,只要人类在输入提示词、调整参数、筛选结果等使用AI过程中的环节投入了足够的智力劳动,即使生成物由AI最终决定其呈现内容,也有可能构成作品。这可称之为“间接体现人格因素”,笔者将之称为“过程投入论”。
有意思的是,这两种主观标准观点都从现行《著作权法》第3条关于作品的定义中寻找某种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项基本条件:1.人类的智力成果;2.能以一定形式表现;3.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4.具有独创性。其中,是否“人类的智力成果”,是AI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的关键要素。虽然有人认为,是否具有“独创性”,才是争论的关键概念,但在著作权法上,独创性是与作者身份密不可分的概念,创作作品是获得作者身份进而取得著作权的事实依据。因此,归根结底,AI生成内容是否为人类创作出的智力成果,是解答其可版权性问题的核心焦点。
二、代表案例:中美两国相关裁判案例的分歧
(一)美国版权登记案例:注重人类对生成结果的控制,严格限定作品认定的“人类作者身份”,AI生成内容不受版权保护
美国版权主管机关认为,人对所申请登记的内容要有实质性控制,在人类干预加机器生成的AIGC“创作”场景中,AI研发者和使用者均不能基于自由意志决定生成内容,所以AI生成的内容不构成作品。这一原则一以贯之地贯穿在美国版权局裁定的版权登记案例中。
1.单纯AI生成图片《太空歌剧院》不受版权保护[3]
(1)基本案情
戏设计师Allen用 Midjourney 使用大量提示词获取图像的初始版本后,使用Adobe Photoshop消除缺陷并添加视觉内容,并使用Gigapixel AI提高分辨率,经过多次调整后生成了一幅名为《太空歌剧院》的图片(见下图)。

Allen就《太空歌剧院》图片向美国版权局提交了版权登记申请,美国版权局在两次复议答复中均驳回申请,不予注册。
(2)裁判要旨
美国版权局认为,受保护作品需具有“足够的人类控制表达元素”。仅凭提示词不足以获得版权,除非人类输入原创作品且该作品在AI输出中可感知,则该部分才可获版权保护。而本案中的AI生成图片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主要理由是:
①最终图片中的AI生成图像相对整个图片而言是核心元素,但并非人类创作。
②Allen在修图过程中未引入其他新元素,仅对AI生成图像修复各种细节、缺陷和伪影,这不足以体现人类的创造性。
③该图生成过程的各个步骤最终依赖于AI文生图模型系统算法如何处理这些提示。提示词只是“影响”系统生成的内容,并未构成对作品生成元素的创意控制,还是由AI系统根据其训练数据来解释和生成图像。
2.用户输入自有版权作品后通过AI生成的部分不受保护
(1)SURYAST案[4]
①基本案情
申请人以自己拍摄的建筑和落日照片为底稿,指示AI模型用梵高的《星夜》作为风格参考,并调整了风格强度变量,最终生成了涉案SURYAST图片(见下图),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也被拒绝登记。

②裁判要旨
美国版权局认为,虽然申请人有结合两张图片并由AI生成新图片的想法,但这种思想不受版权保护。此外,将两张图片具体融合的过程(如建筑、星星、云层、颜色等元素如何进行放置、安排和融合)是由AI模型而非申请人做出的,故拒绝了该版权登记申请。
(2)Rose Enigma案[5]
①基本案情
申请人Kris Kashtanova以自己的绘画《Rose Enigma》为底稿,在AI模型中输入提示词并调整参数后生成了最终图片(见下图),以此申请版权登记。同时,申请人声明放弃对最终输出图像中出现的“任何非人类表达”的权利主张。

美国版权局审查后,批准了该登记申请,但明确“作品登记仅限于申请材料中清晰可见且可与申请人放弃权利主张之外的、与非人类表达相区分的、未经修改的人类绘画作品”。
②比较分析
该案与上述“SURYAST案”虽然都是用户输入自有版权作品后通过AI生成新的内容,但显然美国版权局的观点非常明确:只保护人类创作的部分,不保护AI生成的部分。
“SURYAST案”中,最终生成的图片,不论是画面元素、色彩、风格,还是这些元素的融合方式,都是由AI来完成的。而在“Rose Enigma”案中,整幅图案的构图、轮廓和线条均保留了原绘画手稿的元素,这使得最终的3D图像可以理解为是对其原作的改编创作。因此,美国版权局拒绝了前案的申请,而批准了后案的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Rose Enigma案”中涉案图片整体受到版权保护,但其中完全由AI生成的画面组成元素,例如最终的鼻子、嘴唇和玫瑰花等,被美国版权局明确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
3.对AI生成内容进行再编辑后的内容构成汇编作品[6]
(1)基本案情
Invoke是一种智能绘画工具,它集成诸多核心生成能力,支持内外填充、画笔工具等多种功能,给予艺术家高度的控制权,让创作者能够与AI协同创作。Invoke 公司CEO Kent Keirsey使用Invoke生成多张图像素材,再通过“选择、协调、编排”将其整合为拼贴作品“A Single Piece of American Cheese”(见下图),并申请版权登记。
“A Single Piece of Cheese”作品的完成过程,并非仅仅通过人工智能软件自动生成图片。 Kent Keirsey使用Invoke,通过以下步骤对原始图片进行修改和润色:①使用Invoke人工智能系统输入提示词“破碎的玻璃,碎片中的面孔,超现实的釉面笔触图案,意大利面条般的头发”、“模糊的,失焦的,素描照片”,基于这些指令,人工智能为他提供了3张图像选项,Kent Keirsey选择了其中一张图像在其数字画布上进行进一步创作。②对生成内容进行了“局部重绘”。所谓“局部重绘”是指允许用户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像进行修改,在保持与周围元素一致性的同时,有选择地修改或重新生成图像部分的过程。③使用“修复(inpainting)”技术(智能图像填充)进行编辑。④引入具有独创性的元素,如第三只眼、头顶融化的奶酪,以及优化身体结构比例等。
Kent Keirsey声称他选择、协调并安排了众多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像片段,将其组合成一个统一的图像,因此,“A Single Piece of American Cheese”应该被视为一种拼贴画,是将独立的元素组合而成的新的作品。
美国版权局最初以“AI生成内容无版权”为由拒绝给予登记,后来Kent Keirsey提交了一段展示创作过程每个步骤的视频来支持其主张。根据Kent Keirsey的陈述及举证,美国版权局最终批准了该作品的版权登记申请,但将保护范围限定为“人类对AI素材的创造性编排”,原始AI生成部分仍排除在外。
(2)裁判要旨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人类对AI生成素材的“选择与编排”是否构成足够的独创性,使得汇编结果整体受版权保护?
美国版权局认为:“Kent Keirsey对AI生成材料主动的挑选、编排和组合使得该作品含有足够多的人类独创身份,满足了获得版权的基本要求,因此能够被认定为具有可版权性,并允许其获得版权登记。”
申请人主张其通过创造性编排使作品整体具备独创性,符合汇编作品的保护标准。对此版权局承认人类在“选取、协调、编排”中的贡献可构成独创性,但原始AI生成内容本身不受保护。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在提交的版权登记申请中,也仅对构成完整图片元素的“选择、组合和编排”主张版权保护,并非针对所有AI生成内容寻求版权登记的保护。
综上所述,美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上持谨慎的立场,其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均强调受版权保护内容需具有“足够的人类控制表达元素”。由于AIGC的“黑箱”特性,人类缺乏对人工智能输出内容的可预期和可控制,对于无法证明该输出内容具有人类原创性的情况,美国版权局拒绝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即人类创作的归人类,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归AI,AI生成内容主要还是系统根据算法决定的,因此完全由AI生成的内容不受版权保护。
另一方面,通过AI工具生成的可感知到的人工原创内容,或在生成内容中进行的创造性选择、安排或修改,人类作者可以享有版权。2023年9月,美国版权局在其发布的《含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登记指南》中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如果在包含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作品中,同时也包含了足够的、由人类主导的创造性投入,那么版权将会保护作品中人类创作的部分[7]。人工智能并非不能作为一种技术工具成为创作过程的一部分,而是在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时,应当依照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人类在多大程度上创造性地控制了作品的表达,并符合“传统的作者构成要素”[8]。
正如“A Single Piece of American Cheese案”所示,该案中作品获得法律认可的关键在于人类对创作过程的干预。具体而言,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元素由人类进行选择、调整和安排等有价值的活动,显示了人类参与创作过程的程度,并将生成内容转化为具有独创性的人类创作作品。
(二)中国早期司法案例:注重人类使用AI过程中的投入,AI生成内容可以是人类智力投入的成果转化,对AIGC进行有条件保护
中国司法机关的早期案例主张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有条件保护,认为AI仍然是创作的工具之一,用户如果在提示词等使用AI的环节具有个性化选择(即上文所述“过程投入论”),有可能对AI生成内容做出独创性贡献。这一立场,也反映在一系列支持或否定AIGC构成作品的案件中。
1.北京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9]
(1)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发现被告刘某将其用AI生成的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作为插图,发布在刘某的博文中,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庭审中,李某提交了生成图片的演示视频。主要分以下几步:①下载安装“Stable Diffusion”软件。②输入提示词并调整参数。提示词由多个独立的词组组成,例如“日本偶像,高度对称且迷人的脸、完美的皮肤、红褐色的辫子、长腿、生动的色彩、高清、电影”等等。③通过几次参数调整,分别生成以下图片,最终获得案涉图片(见下图)。

法院认定案涉AI生成图片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应给予保护
(2)争议焦点
①该AI生成内容是否属于人类智力成果?
法院认为原告使用AI生成图片过程中具有选择模型并设计人物呈现方式、选择提示词、调整参数等充分表现原告李某发挥主观能动、智力投入的活动,生成物属于人类智力成果。
②该AI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
法院认为该AI生成图片是原告李某利用Stable Diffusion软件作为工具画的,且在此过程中原告对画面布图构局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并且原告在生成该图片过程中不断调整参数、输入提示词等方式获得最终图片,而这些过程体现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所以该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
(3)裁判要旨
原告并非简单地给出一个指令,而是进行了一系列复杂的、体现其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安排的智力活动。这一系列操作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最终生成的图片并非随机或机械的产物,而是原告“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的表达,因此符合“人类智力成果”的要件。
2.武汉法院判决“AI生成图”构成作品[10]
(1)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发现被告武汉某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AI绘画训练营广告。该广告中引用的图片与自己用AI创作的“国风卷轴”图片相一致(见下图)。

王某认为,案涉图片虽是使用AI软件创作,但在其创作过程,需要使用者提前在脑海中构思画面感,通过关键词的撰写、输入,不断调整,从而控制出图图案,被告公司已侵犯了自己拥有的案涉图片著作权,遂诉至法院。武汉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主张的该图片已构成作品,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属于侵权。
(2)争议焦点
王某使用AI生成的图片为何构成作品?
法院认为,从被诉图片的呈现与王某上述创作过程的关联性来看,在王某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并挑选图片最终获得被诉图片的过程中,王某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了王某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王某的个性化表达。故被诉图片凝结了王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应予保护的作品。
(3)裁判要旨
王某使用的关键词与画面的元素及效果对应,AI生成的图片和其创作活动之间具有“映射性”,应该赋予有独创性及审美价值的AI生成内容著作权法保护。
3.张家港法院判决AI生成图不构成作品[11]
(1)基本案情
原告丰某公开发布了其使用Midjourney 软件生成的三张蝴蝶椅子图片(见下图1),并同步分享了生成提示词。后原告发现被告朱某在其社交账号推广被告东山公司销售的蝴蝶椅子产品(见下图2)。原告认为被告朱某、东山公司通过类似AI工具生成近似设计并量产销售,构成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遂诉至法院。

与前两个案件的结果不同,本案所涉AI生成图片被法院认定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争议焦点
案涉图片为何不构成作品?
法院认为,案涉图片是否构成作品,重点在于判定其是否属于使用者独创性的智力成果,而非主要由人工智能自动生成。而判定文生图是否属于独创性智力成果,可通过对创作过程形成的原始记录、对使用者有无进行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进行认定。
原告缺乏创作生成图片的流程图等原始记录,无证据体现原告的独创性智力投入,不应当直接认定为涉案图片的权利人;且原告自认AI软件生成图片存在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已经无法再现与涉案图片完全相同内容的生成过程。
(3)裁判要旨
①仅通过输入简单提示词,主要由AI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应当认定构成作品。②但使用者如果将AI作为工具,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即使是人工智能生成物,亦应作为作品受到保护。独创性智力投入,主要看提示词、修改参数的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③对简单提示词的参考行为不构成侵权。
4.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无法提供生成过程记录的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12]
(1)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使用某AI绘画软件创作完成“猫咪晶钻吊坠”一图(见下图),被告某公司在相关平台使用案涉图片进行宣传。原告起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通过AI软件生成涉案图片,但难以证明其创作过程情况,不足以认定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提交涉案图片在AI绘画软件中的生成过程记录,无法说明涉案图片生成的具体过程。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利用同款AI软件对涉案图片进行了复现描述,即进行事后模拟,主张通过上述复现的过程可以证实其在上述过程中做出相应的选择、安排与判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见下图)。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涉案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争议焦点
①原告使用AI绘画软件生成图片是否属于运用工具“创作”?
法院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更类似于人类利用复杂的技术设备创作作品,与人类智能直接产生的成果相比在技术实现步骤方面具有一定的多层性、梯次性和间接性。换句话说,法院将生成式人工智能也视作了一种特殊的创作工具。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在技术实现步骤方面的梯次性和间接性,其实就是承认参与表达性要素决策过程的人工智能也只是一种创作工具,而不是创作的主体。
②原告未提交涉案图片在AI绘画软件中的生成过程记录,但利用同款AI软件对涉案图片进行了复现描述,是否可证明其“独创性”?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原告并未提交涉案图片在AI软件中的创作过程记录,无法展现原告使用该工具生成涉案图片的具体过程。其次,原告提交的涉案图片在“describe(描述)”指令项下的具体结果,仅为其利用AI软件中的描述词生成功能对涉案图片进行的事后描述,而非原始提示词或生成指令的还原,不能说明原告在原始生成过程中输入的指令及提示词内容。再次,原告提交的“复现描述”输入情况无法客观还原涉案图片的原始生成过程。从复现过程来看,相关过程仅为原告对照涉案图片进行的事后模拟,在软硬件设备、网络环境、输入指令、操作步骤等方面缺乏与涉案图片原始生成过程的同一性和可比性,无法以上述事后模拟操作推定原告在涉案图片原始生成过程中做出相应的选择、安排与判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从复现结果来看,事后模拟结果也与涉案图片在风格、样式、构图等方面存在一定出入。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涉案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的判断应当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创作者应当尽到对于创作过程的说明义务。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要求:
首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传统版权客体的独创性证明责任并无实质差异,均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但相较于利用画笔、软件等传统工具进行创作,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对自然人智力投入的要求明显降低,因此该过程能否体现独创性更加需要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判断,明确创作者在此过程中是否投入了独创性智力劳动。
其次,从具体的证据形式上来看,创作者就人工智能生成物主张权利时,可以结合提示词、迭代过程、草图、选择记录和修改记录等说明其创作的思路、输入指令的内容、对生成内容选择和修改的过程。相关证据应当实质上为判断用户在利用人工智能生成过程中是否付出创造性劳动、付出何种创造性劳动提供依据。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中国司法机关对AI生成内容的初期立场。
“春风送来了温柔案”秉持“创作工具论”[13],将人工智能技术看作人类的创作工具,只要在工具操作过程中体现了“智力投入”,最终生成的图片即使有随机性,也被视为人类的智力成果。遗憾的是,该案没有深入讨论AI这一工具在图片生成中所起到的作用,在说服力上稍显不足。在“国风卷轴画案”中,法院引入了“控制和预见”的维度,强调用户的创作活动与生成结果之间需具备明确的“映射性”。这其实是进阶版的“工具论”,认为AI工具的输出内容反映了用户的构思,受到用户的“控制”。在“蝴蝶椅案”中,法院指出需要创作过程形成的原始记录,用以证明使用者在具体指令上有无进行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这说明审查标准延伸到“过程的复杂性”,仅输入场景描述的指令,未修改和调整参数以影响具体图片生成,被认为未付出与传统创作图片相称的智力劳动。本质上,这一观点也是“工具论”的补充:即用“创作过程”的复杂性,排除AI自动生成的可能性。
“猫咪晶钻吊坠案”表面上看是“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与“蝴蝶椅案”的结合,一方面强调“创作工具说”,另一方面要求提交相应的原始证据,用以说明权利主张人的创作思路、输入指令的内容以及对生成内容选择和修改的过程。但该案在审判逻辑上显然更进了一步:首先,对于因人工智能实质性参与表达性要素的决策过程而导致业界对“创作工具说”的质疑,该案判决创造性地提出,与使用纸、笔、照相机或者其他常规图像处理软件进行创作的情形相比,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更类似于人类利用复杂的技术设备创作作品,与人类智能直接产生成果的活动相比在技术实现步骤方面具有一定的多层性、梯次性和间接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创作工具说”的逻辑内核。其次,对于用户就人工智能生成物主张权利,要求其证明过程的独创性,除了提交相应的证据外,更是进一步认定,即使其能利用AI软件中的描述词生成功能对涉案图片进行事后描述,也不能说明原告在原始生成过程中输入的指令及提示词内容的原貌,也就无法证明原告在涉案图片原始生成过程中做出相应的选择、安排与判断;这是因为,相较于传统工具,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过程对人智力投入的要求明显降低,那么,就必然相应提高“创作者”的证明责任。应当说,某种意义上“猫咪晶钻吊坠案”在审判逻辑方面形成了前后呼应的闭环,自成一说。
可见,不论是认定AI生成内容构成作品,还是否定其为作品,中国上述司法判例的立场均未脱离“创作工具说”的框架。“创作工具说”是“技术工具主义”的具体呈现,后者是版权法中廓清“权利主体”范围的另一基本原则。只是,上述判例中所秉持的“创作工具说”,将生成式人工智能这一有“头脑”的技术也视为工具,使用这一工具的用户如果超越了简单的指令输入,在输入提示词、调整参数、筛选结果等过程中投入了足够的智力劳动,有具体的指令,就视为深入参与了内容的实质性创作,相应的生成物可能被认定为人类的作品。反之,若在人工智能工具使用上仅进行概括性描述或启动操作,则被视为“操作”,而非“创作”,相应的生成物往往不被认定为人类的作品。因为,“在用户仅实施基础性指令输入且缺乏持续优化调整的轻量化应用场景中,其技术操作尚不足以构成著作权制度意义上的独创性表达,也即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创作’,由此生成的内容亦无法满足作品构成要件,自然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畴之外。”[14]
(三)中国近期司法案例:在AI生成内容可版权性问题上的转向
1.桂林法院判决使用AI软件输入提示词生成图片不构成作品[15]
(1)基本案情
原告李三(化名)发现被告腾达公司(化名)未经许可,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擅自使用了他用AI软件生成的“大雪腌肉”图片(见下图)。李三诉至法院,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

被告主要的抗辩理由是:案涉图片由AI生成,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权存疑。最终,法院支持了被告的抗辩,驳回李三的全部诉讼请求。
(2)争议焦点
涉案图片系使用AI软件输入提示词生成,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涉案图片由AI软件自动生成,使用者输入概括性提示词“二十四节气之大雪标题,这个节气有‘小雪腌菜,大雪腌肉’的俗语,每家每户都腌制咸肉”,仅提供主题概念,并未直接、具体地设计或创作出图片中可识别的、具有独创性的视觉元素,如物品的具体形态、色彩搭配、空间布局、光影效果等构成图片实质性表达的细节。
本案中,使用者在提示词构思上的投入,更接近于对AI软件的操作和利用,以及对输出效果的筛选。这种投入虽然可能体现出使用者的思想,但其核心作用在于启动和引导AI自动生成机制,而非亲自“创作”或“绘制”出图像的具体表达,对生产的内容未做出实质性、可识别的创造性判断、选择或编排。使用者输入上述提示词的行为,属于“指令性操作”,而非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创作”。同时其AI图片生成过程具有“随机性”,相同提示词每次生成不同图片,说明使用者对最终表达缺乏控制,难以体现独创性智力投入。因此,本案图片的生成过程难以体现出著作权法所要求的、源于使用者的独创性智力创作,故涉案图片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3)裁判要旨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关键,在于使用者是否超越了简单的指令输入,深入参与了内容的实质性创作过程。这体现为:使用者通过具体的指令设计(如细化构图布局、设定色彩方案、精调视觉细节等)进行独创性的智力投入,对图像表达元素的具体构思、生成结果的个性化选择与修改、多元素间的独创性编排等,最终使得生成内容能够反映出使用者的个性化判断与独创性表达。在此种情形下,人工智能更多地是作为实现人类创作意图的工具,其生成的内容则可能因体现了使用者的独创性智力活动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成都法院判决AI生成图片“智力投入”认定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16]
(1)基本案情
原告基于“中国、国风、节日、灯笼”等关键词指令,生成一幅美术图片,并以“CS007灯笼”之名完成了著作权登记。被告在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中擅自使用该图片,原告遂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删除内容并赔偿各类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图片不能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受到保护,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争议焦点
涉案图片是否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从而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法院认为,原告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过程,其贡献主要在于提供基础性、常规性的指令词,对最终画面的形成缺乏足以体现创作者个性与创造力的实质性智力投入,该生成内容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
(3)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明确,独创性判断标准不因创作工具的改变而降低,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必须体现使用者充分的智力投入和创造性表达,而非对随机结果的简单筛选。法院通过审查创作者对提示词的具体设计、参数的针对性调整以及对生成结果的实质性控制程度,划定人工智能辅助创作与机器自动生成的边界。
3.新疆法院判决AI软件“一键生成”的图片不构成作品案[17]
(1)基本案情
周某通过某AI类应用程序输入主题“母亲为孩子举着雨伞”,以“一键成图”方式生成一张图片(见右图),此后连同其他6张同样以“撑伞”为主题的图片一起转让给原告。随后,原告发现新疆某单位在其发布的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了前述AI生成的“母子撑伞”图片,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某单位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法院审理后认定由AI软件“一键生成”的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焦点在于涉案AI生成图片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法院认为,本案中周某虽通过AI生成图片,但其在过程中仅输入简单的场景描述,未进行手动修改或参数调整,生成结果具有高度随机性,且不在周某思想的直接控制范围内。图片的生成主要依赖于软件开发者预设的算法与大数据的应用,周某未付出与传统美术创作相当的智力劳动,其个人审美意识与创造性贡献不足。
(3)裁判要旨
法院强调,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体现作者独创性思想与表达的作品,AI作为工具虽可提升创作效率,但生成的内容具有很大的随机性,缺乏作者思想与表达之间的必然联系,不符合“独创性”要求,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只有有证据证明使用者融入独立思想、进行创造性修改等智力投入,并使成果体现其独特表达时,相关生成内容才可能构成受保护作品。
结合上述几个近期的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中国部分司法机关对AI生成内容的立场有所转变。这种转变并不在于判决涉案标的不构成作品(前述持“过程投入论”理念的司法机关同样有驳回原告诉请的案例),而在于其裁判理念的变化。
在“大雪腌肉案”中,法院虽然仍然将人工智能视为实现人类创作意图的工具,认为其生成的内容可能因体现了使用者的独创性智力活动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对用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独创性贡献要超越简单的指令输入,深入参与内容的实质性创作过程,体现为对具体表达要素(如线条、色彩、构图)的实质性干预,而非停留在抽象的思想层面。这标志着审查标准向“对表达的控制力”方向深化,并已经比较接近美国版权主管机关的理念。
在“CS007灯笼案”中,法院指出除了要审查创作者对提示词的具体设计、参数的针对性调整外,还要考虑创作者对生成结果的实质性控制程度,以此划定人工智能辅助创作与机器自动生成的边界。在“母亲为孩子举着雨伞案”中,法院指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体现作者独创性思想与表达的作品,这就要求AI生成结果须在创作者思想的直接控制范围内,如果作者思想与表达之间缺乏必然联系,AIGC的生成主要依赖于软件开发者预设的算法与大数据的应用,则不符合“独创性”要求,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一言以蔽之,“结果控制论”的理念似乎逐步被接受。
这些案件的判决,为日益增多的AI生成物著作权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反映出在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法律对“创作”概念的坚守。
三、要点评析:AI生成内容是否应受人类控制是关键
(一)中美两国裁判理念的核心差异
从以上中美两国的既有判例可以看出,虽然对个案中的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不相同,但在坚持“人类中心主义”和“技术工具主义”两大核心原则上并无分歧,毕竟著作权的基石在于保护人类的独创性成果,要看生成内容在创作过程中是否体现人类的人格因素。一般认为,这其中的人格因素体现在人类对“创作”内容的可预期和可控制。在可预期方面,中美两国没有异议,从相关案例可以看出,中国司法机关也要求用户在提示词、参数等环节必须要有个性化选择,换言之,通过设计和调整提示词、参数来促使生成内容符合“预期”。但是在可控制方面,中美两国的裁判理念发生分野。美国版权主管机关主张:创作是一种基于人能直接决定表达要素的行为,“聪明”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已超出被动式工具的范畴,使用AI模型生成内容的部分非人类意志直接支配的结果,因此AI生成的内容部分不构成作品。中国部分司法机关则认为:人工智能的本质仍然只是一种特殊的具有一定主动性与参与度的工具,用户在提示词、参数和筛选结果上的投入,足以使得生成内容反映使用者的个性化判断,应当视为使用者参与或者说一定程度上“控制”了AIGC的“创作”,相应的生成物可被认定为人类作品。
一言以蔽之,人类在提示词及参数等方面的“创作”对AIGC的控制与影响,是否已及于其最终表达?对此,美国版权局在其2025年发布的《版权与人工智能报告》第二部分《可版权性》中强调:根据当前普遍实现的技术功能,人类仅使用提示词不足以使人类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备足够的控制能力,提示词本质上起着传达不受保护的思想之指令作用,高度详细的提示词可能包含用户期望的表达元素,但无法控制人工智能输出时该想法的表达方式,用户反复修改和重复提交多少次提示词,本质上并不能改变这一分析结果[18]。但中国部分司法机关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即使AI生成内容最终由软件决定,但软件的本质仍然只是一种特殊的具有一定主动性与参与度的工具而已,用户在提示词、参数和筛选结果上的投入,足以使得生成内容能够反映出使用者的个性化判断,这应当视为使用者参与或者说一定程度上“控制”了AIGC的“创作”,相应的生成物可被认定为人类的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版权局《版权与人工智能报告》第二部分《可版权性》明确指出了国际上的路径分歧,言明中国司法实践正朝着一条将AI“使用人”更广泛地认定为作者的不同道路发展,这从官方层面正式确认了中美两国在AIGC版权问题上的分歧[19]。近期,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的通知(法发〔2026〕4号),其中在AIGC的可版权性问题上指出:“综合考量自然人输入指令的具体内容、选定和修改的具体过程等因素,判断生成内容是否体现自然人独创性的选择和表达,依法准确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这一意见似乎也印证了两国的上述路径分野。
(二)两种理念之间共识与争议的发展
虽然子弹仍然在飞,但从中国司法案例的部分转向可以看出,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讨论的深入,在AI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上,中美两国所执行的两种主观标准之间,共识正逐步增多,同时争议也日渐聚焦。
共识的范畴可总结为以下几点:1.没有人类参与或人类参与程度极低、完全或主要由AI自主生成的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表现为仅仅一轮简单提示词和参数输入是“操作”,不是“创作”,这种情况下的AI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2.可通过对创作过程形成的原始记录,对使用者的参与程度,即有无审美选择和个性化判断进行认定。3.对AI生成内容进行优化(如选择和再编辑,即使仍通过AI完成),优化后的内容可构成汇编作品。
争议的问题则聚焦在以下几个方面:1.使用AI创作中的“独创性”,除了看输入提示词、调整参数、筛选结果等环节投入了多少智力劳动,是否还要求创作者对生成内容的表达具有实质控制,即人是否能基于其自由意志决定生成内容,而不是依赖人工智能的算法去决定。2.创作者在提示词上的构思,体现的是创作者对最终生成内容的思想还是表达。3.作品的“创作”方式,是否应当扩展到在人类指引下由人工智能的算法和训练素材实质性决定生成内容的途径[20],还是固守人类而非工具对生成内容的表达性要素必须具有决定性贡献的范畴(即“直接产生作品”)。
(三)从实务角度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对上述问题,笔者以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并未颠覆版权法律关系的底层逻辑,“人类中心主义”与“技术工具主义”仍是我们在AI时代确定版权主体应坚守的两大核心原则。
基于此,至少根据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问题还是应当谨慎对待。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所谓“直接产生”,是人基于自由意志直接决定作品的表达性要素,或者说至少在表达性要素的生成中,人的意志要有主导的控制力。因此,一般来讲,使用纸、笔、照相机或者其他常规图像处理软件进行创作,虽然也借助了工具,但工具不会实质性地参与表达性要素的决策过程,只是一种实施创作的消极手段。
而在AIGC的场合,从用户对生成结果的控制力(输入提示词、参数和生成结果的对应性)来看:AI模型因为其算法和训练数据的关系,同样的提示词和参数,可能产生结果迥异的生成结果,即便提示词极为复杂,也不太可能通过提示词产生能够与所谓用户“脑海”中完全相同的内容[21]。亦即,用户难以通过提示词、参数调整对生成结果产生充分的控制力。此场景下的AI,是否还是“工具化”的技术已经存疑,因此,对于同样提示词和参数生成的不同的结果,很难认定这些结果都是用户的“作品”。即便如“猫咪晶钻吊坠案”判决那样,把具有一定程度主动性和参与度的人工智能视为特殊的创作工具,说人工智能生成物在技术实现步骤方面具有一定的多层性、梯次性和间接性,反而更加佐证人类在AI生成结果过程中的主导控制力确实是被削弱了。
当然,未来不排除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对在输入提示词、调整参数、筛选结果等环节投入了足够智力劳动而产生的AI生成内容,适当给予低于人类作品的特殊作品类型的认定和保护,以协调技术进步、产业发展与利益平衡之间的需求。但至少目前,还不宜直接突破法律的基本框架。
最后,除了学理讨论外,基于当前AIGC可版权性的争议情况,从趋利避害的实务角度看,在借助AI深度参与创作场景中,如果想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得到最大的保护,有以下几方面建议:1.使用AI工具时采用经选择过的相对复杂的提示词和参数,避免“一键生成”或“掷骰子”,可能情况下多次调试参数与提示词,以体现多轮生成筛选的过程控制;2.将已有的版权作品作为AI的创作素材或生成内容的一部分,以人机共创机制凝结,最终生成内容中的人类表达;3.对AI生成内容进行更多个性化调整,比如对生成内容中不同元素的选择、编排或者整体组合方式、顺序等进行调整,将表达意愿融入最终成果,以展现对AI生成内容的核心表达要素形成了实质性控制;4.由于大部分AI创作过程均难以复现,AI内容创作者最好通过摄像、录屏等方式,将自己的创作过程完整记录和固定下来,以便于万一未来发生第三方侵权时,能够有效证明作品的可版权性和权利归属,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系中国版权保护中心2026年度重大课题《从规则适配到制度创设:人工智能时代版权制度的体系化建设研究》(BQ202600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上海广播电视台审计风控部副主任)
【1】为便于论述,需要区分AI、GAI和AIGC等几个相关的英文缩写。“AI”,系“Artificial Intelligence”的缩写,泛指各种人工智能。“GAI”,系“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的缩写,指通过深度学习海量数据(如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以算法模拟人类的创造力,理解其中的模式和规律,然后生成形式多样的内容。可以将其理解为高阶的人工智能。“AIGC”,系“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 ”的缩写,泛指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为行文方便,如不特别指出,本文中的“AI”专指“GAI”,“AIGC”专指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
【2】非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案例及其争议问题,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3】Second Request for Reconsideration for Refusal to Register Theatre D'opera Spatial (SR 1-11743923581; Correspondence ID:1-5T5320R)
【4】Second Request for Reconsideration for Refusal to Register SURYAST(SR#1-11016599571;Correspondence ID: 1-5PR2XKJ).
【5】See Registration Cover Letter for Rose Enigma: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cnbU-6jdZwzr6Q1gbsLVVuUuyZwTw-oJ/view,2025-9-13.
【6】See Invoke Secures Copyright in Landmark Ruling for AI-Assisted Artwork,
https://www.invoke.com/post/invoke-receives-copyright-in-landmark-ruling-for-ai-assisted-artwork,2025-9-25.
【7】The Review Board of the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2023).Re:Second Request for Reconsideration for Refusal to Register ThéâtreD’opéra Spatial.Retrieved 28 June2024 from https://www.copyright.gov/rulings-filings/review-board/docs/Theatre-Dopera-Spatial.pdf,20226-3-18.
【8】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Copyright Registration Guidance:Works Containing Material Gener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Federal Register,2023,88:16190-16192.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2020).Revi,2026-3-20.
【9】详见(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书。
【10】详见(2024)鄂0192知民初968号民事判决书。
【11】详见(2024)苏0582民初9015号民事判决书。
【12】王彦杰、脱厚彤:《主张AI文生图版权但无法提供生成过程记录证明智力投入 法院:证据不足予以驳回》,https://bjgy.b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9/id/8985016.shtml,2026-2-9。
【13】参见李晓宇:《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与权利分配刍议》,载《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第6期;王诗童:《著作权法中“创作”概念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发展》,载《知识产权》2025年8期;王磊、单墨涵:《著作权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进路》,载《上海广播电视研究》2025年第3期。
【14】王磊、单墨涵:《著作权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进路》,载《上海广播电视研究》2025年第3期。
【15】参见陆颖贞、孙瑀婷:《桂林首案!使用AI软件输入提示词生成图片,不构成作品》,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40484884230442065&wfr=spider&for=pc,2026-3-5。
【16】参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成都法院护航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wMjMyMzM0Nw==&mid=2649629688&idx=2&sn=ca389e20bb7418bb4d6aeb82db04f39d&chksm=83f69fa10a34fb25b1f8a11721a63af9b7175440bcffc908774254a50e0dd03be1c36dc03840&scene=27,2026-3-25。
【17】参见新疆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新疆首例!AI“一键成图”著作权案件判决生效》,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U0NTMwOQ==&mid=2651545065&idx=1&sn=c0bda08b47df595ce771593103d1ff36&chksm=8a26042a1c0c4ea2903a9253008538bba4ccb6fedc1d6e61b851aded2dba28370e16ad4fe465&scene=27,2026-3-27。
【18】See https://www.copyright.gov/ai/Copyright-and-Artificial-Intelligence-Part-2-Copyrightability-Report.pdf,2026-3-22.
【19】See https://www.copyright.gov/ai/Copyright-and-Artificial-Intelligence-Part-2-Copyrightability-Report.pdf,2026-3-22.
【20】“猫咪晶钻吊坠案”判决即做了这种扩展解释:虽然人工智能依靠算法及语料训练生成的内容使其参与了表达性要素的决策过程,但仍将其视作一种特殊的创作工具,特殊在纳于创作者掌控下一定程度的主动性和参与度,而不是传统创作工具的被动性、消极性。对此,已有学者提出“人类主导+算法执行”的复合创作模式,参见王磊、单墨涵:《著作权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进路》,载《上海广播电视研究》2025年第3期。
【21】这也是由生成式人工智能软件的运行机理所决定的:传统软件的行为是确定性的,给定输入只要程序不变,输出每次都一样,且逻辑通常容易追溯调试。而生成式人工智能软件是让机器从大量数据中自动学习规律,并形成解决问题的“经验”,由于是基于概率和统计学原理运行,有时对同一输入可能产生不同输出(例如生成式模型每次写出的诗可能不同),并且很难用人类可读的方式解释其内部决策过程。从另一个角度来看,AI就像一个“黑箱”专家——它能给你一个结果,但很难说清楚详细的推理路径,这也带来了可解释性方面的挑战。

